绿林

中国森林认证CFCC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

查看原件下载PDF · 120 KB

15. 中国森林认证 CFCC 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

15.1

(1) 项目组负责认证的批准、变更、暂停和恢复;

(2) 总经理负责撤销认证的批准;

(3) 综合业务部负责证书的制作、发放,以及证书状态的监管。

15.2

工作程序

15.2.1 认证的批准

(1)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应将包括审核报告在内的全套认证资料提交到项目组。项目组组织复核和同行专家评审(仅 FM 初次认证)人员对认证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复核和同行专家评审(仅 FM 初次认证)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全套资料及复核建议提交认证决定人员。

(2)认证决定小组对全部审核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核组长的推荐意见、复核建议和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仅 FM 初次认证),做出认证决定。

(3)认证决定批准后,由综合业务部向获批准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并连同其他材料一起发送给认证企业。

15.2.2 认证的保持

(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要求实施监督审核,以证实认证的有效性。

(2) 监督审核由审核组长出具监督审核报告,经项目组组织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审查,最后由认证决定人员作出监督审核决定。

15.2.3 暂停认证资格

(1) 如果是获证组织主动提出暂停证书,必须提交书面的申请,经认证决定人员或小组评定后,作出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填写《认证变更决定书》

(2) 获证单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决定人员或小组评定后,认证机构作出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填写《认证变更决定书》

a) 获证组织未经绿林批准,变更了认证标准和认证范围,更改了其管理体系,而影响到认证资格的;

b) 获证组织的产品的原料来源不符合森林认证标准要求,或者管理体系出现严重问题或有重大投诉,经查实尚未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

c)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时,不符合森林认证标准和绿林的有关规定;

d) 获证组织逾期 3 个月未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仍然未能纠正;

e) 获证组织获证产品接受国家监督检验发生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时;

f) 获证组织的管理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且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查处时;

g) 获证组织不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时;

h) 监督审核存在 5 个严重不符合项时;

i) 监督审核时开据的严重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2) 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后,项目组制发《认证决定通知书》通知获证组织,并明确恢复证书使用的条件。

(3) 上报综合业务部,在绿林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由综合业务部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认监委。

15.2.4 暂停恢复

通常情况下暂停期不超过 6 个月,获证组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导致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采取了纠正并制定了纠正措施,同时在绿林的审核人员现场验证获证组织的纠正满足了规定要求后,将书面通知获证组织恢复认证。绿林综合部将在绿林网站公告结束暂停,恢复认证资格,同时两个工作日内上报认监委。否则,绿林将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15.2.5 撤销认证资格

(1) 如果是获证组织主动提出撤销证书,必须提交书面的申请,经认证决定人员或小组评定后,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决定,填写《认证变更决定书》

(2) 获证单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决定人员或小组评定后,认证机构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决定,填写《认证变更决定书》

a) 认证证书持有者接到“暂停”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规定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b) 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c) 监督审核时,认证证书持有者的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

d) 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e) 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认证注册条件的;

f) 获证组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g) 发生其它构成撤销认证资格情况的。

(3) 经认证决定人员或小组评定后,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决定,填写《认证变更决定书》,下达给认证企业,并报综合业务部,在绿林网站上公布撤销决定。同时在生效日期起两个工作日内上报认监委。

(4) 认证证书寄回或销毁。

15.2.6 变更

a) 认证范围变更不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b) 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绿林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通过评估,认为范围变更对经营活动关系重大,绿林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审核。

(1)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 绿林接到认证企业的变更请求后,项目组组织进行变更申请资料评审;

b)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绿林签署补充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c) 必要时,项目组派审核组开展现场审核,确认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

d) 其它流程同 15.2.1 认证的批准程序。

(2)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实施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获证组织向 BGFC 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通知,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b) 经项目组批准后综合业务部换发认证证书,在 BGFC 网站公示并生效日期起 2 个工作日内上报认监委。

15.3

质量记录

BGFC-CFCC-FM/COC-25 认证决定通知书